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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02 11:44:07    作者:     来源:     点击:

外聘教师是我院附属中专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教学资源,结合附属中专实际情况,努力践行“以人育人,共同发展”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价值体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外聘教师是指由学院聘用的担任校内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外聘教师包括外聘兼职教师和外聘兼课教师,兼职教师是指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兼课教师是指来自同类院校和社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学院对外聘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外聘兼课教师的聘期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外聘兼职教师的聘期可根据教学任务灵活掌握。每期教学任务完成后,根据学院教学实际需要和本人执教情况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热爱生活,具有积极、乐观、向善的精神气质,敬业、团结、理性的工作作风,合作、研究、实践的专业水平,要有较强的课堂教学组织、实施和管理能力,能身体力行,能起到率先垂范的示范作用。

(二)讲授A类课程(纯理论课)、B类课程的教师一般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或所从事专业与所聘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职称或教师资格证。

(三)讲授C类课程的教师一般要求与所承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技能等级证书或是实践经验丰富的能工巧匠,且具有1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四)应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有责任心,本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聘期规定的教学任务。遵守我校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能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履行外聘教师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五)应熟悉所担任课程的教学内容,具有对课程所属学科、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对于在企业一线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能工巧匠可以适当放宽聘用条件。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如因教学特殊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教务科负责对外聘教师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凡符合我校外聘教师聘用条件,首次被我院聘用且从教不足五年的青年教师,教务科要组织试讲。试讲应有督导员、专业教师参加。

(二)经试讲合格,教务科确定拟聘外聘教师名单,填写《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外聘教师汇总表》,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批准。

(三)拟聘教师填写《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外聘教师登记表》(一式一份)、《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外聘教师协议书》(一式两份),并连同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以及其它职业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交教务科备案。

(四)对教学效果好且连续被聘任的外聘教师,若个人信息、职称等没有发生变化,在连续聘任期内只需填写《外聘教师汇总表》,不再提交个人材料。

第五条  外聘教师职责

(一)格遵守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一经聘用,不得随意离岗、缺岗。

(二)外聘教师必须按照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对待教学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教学过程包括:①根据教学标准制定授课计划,②备课(要有纸质教案、电子课件、实验指导书等), = 3 \* GB3 课后作业的批改和辅导, = 4 \* GB3 完成期末试卷(AB卷,附标准答案)的命题、监考、阅卷、整理上报成绩等工作。

(三)教学过程中外聘教师应配合附属中专教务科进行教学检查和督导,及时改进和处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时完成教务科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禁止行为: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7、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8、其他禁止行为参照附件3“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学校教师禁言禁行60

第六条  外聘教师管理

(一)教务科负责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

(二)教务科负责向外聘教师提供教材、教案本、教师工作手册等教学用资料。

(三)外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诸如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将按照《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需请假、调课等提前一至二天报教务科,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四)外聘教师一经聘任,即与学校发生协作关系,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终止协议者,应提前半个月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辞聘申请。外聘教师单方违约者,应扣除其违约起前一个月的课酬。对于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不能胜任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第七条  外聘教师待遇

(一)课时费:初级职称40/课时,中级职称课时费55/课时,副高级职称课时费60/课时,正高级职称课时费70/课时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负责解释,以前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