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院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工会: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经“2020年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三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七届二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内电信院党决〔2020〕第1号)讨论通过,决定颁布实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8日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努力做到“合理开支,职工受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内工发[20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标准的通知》[2019]3号文件,结合我校工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管理遵循遵纪守法、依法获取、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工会账务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管。
第四条 工会及各分会主席要履行对工会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会及各分会的经费收支。
第二章 工会经费预算
第六条 根据年初制定的全年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校工会年度工作经费支出预算并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批。学校各级工会应合理分配全年工会经费的支出,校工会每个季度上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经费预算。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 会员会费收入。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工会会员按每月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收入的0.5%的比例向工会交纳的会费。
(二) 拨缴经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比例划拨的工会经费。
(三) 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入的指定项目收入。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学校要为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开支。
第四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八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具体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各级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可参照学校财政部门或同级行政制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用于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奖励种类、层级分别予以奖励,给予物质奖励的,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员的15%,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各级工会对举办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2.各级工会可为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职工安排工作餐;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3.经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
4.各分会文体活动中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原则上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各分会每两年限购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500元;学校工会派队员去校外参加重大文体比赛,可购参加比赛服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600元。
5.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导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400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的本职工作岗位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6.各级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7.各级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各级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各级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各级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的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视情况集中时间、集体慰问,根据本分会经费使用的情况,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生日慰问经费的支出。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各级工会应看望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5.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学校工会年底统一慰问并可发放不超过1500元的纪念品。分工会可购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进行慰问。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各级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各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各级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各级工会可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每位困难职工全年只可享受一次补助金,如情况特殊,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年可以享受两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五)送温暖费。用于各级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各级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各级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各级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各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各级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内政办发〔2012〕75号)执行,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奖励标准。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资金不足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学校工会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表彰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会员总数的10%,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人。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级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各级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各级工会支出工会经费时,应根据当年经费的实际情况,在预算范围内,合理安排全年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及上级工会要求,结合学校工作计划,按照《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校预算管理办法》,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和各分会主席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争取各项收入,严格按照《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经费支出范围合理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支出须集体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的支出除符合国家、自治区、学校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外,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数额的支出均由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审批程序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走访慰问离退
休干部职工和行政开展的职工教育、表彰奖励等工作,不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监督,接受上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学校工会每年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要做上年的《工会财务报告》并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各分会在每年的职工大会上或职工代表大会上做《工会财务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负责对全校各分会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各分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学校工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遵守以下“八不准”的规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本办法同时适用于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教职工文体俱乐部开展文体活动所产生的支出。各俱乐部自行开展活动或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前,须经工会主席同意,方可报销支出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未列或与上级工会不一致的条款,以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工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