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1-03 浏览次数:
关于差旅费报销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可以凭票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一份交通意外保险。其他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不得报销,费用自理。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凭合法票据报销。
二、在机票代售点、携程网及去哪网等购买机票的,一定要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到财务处报账,单独凭订票单位开具的发票不作为报销凭证。
财务处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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