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同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1年1月起能正常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同时做好我院个人所得税2021年预扣预缴工作,请各位教职工同事自行下载更新“个人所得税”APP,于12月30日之前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及修改操作。如不进行确认修改,2020年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若职工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对于本单位员工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会及时下载相关信息、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关于具体确认方式,计划财务处为各位教职工整理了详细操作流程,请详参附件。
附件:1.具体确认操作流程及步骤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易错“九提醒”
计划财务处(含国资)
2020年12月10日
关于确认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