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科技部制定印发新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明确了科学技术人员等对象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措施。
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三)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科学技术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五)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在支持期内、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
(六)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七)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实施、接受、协助请托;
(八)擅自降低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
(九)提交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周期外成果、不相关成果或虚假成果;
(十)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科技成果;
(十一)滥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编造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资料、成果;
(十二)不配合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三)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对科学技术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约谈;
(三)责令改正;
(四)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六)暂停有关财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七)终止或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八)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