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学术交流

学术交流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学术交流 >> 正文

重点 | 6类科技活动主体的68种违规行为

发布日期:2026-03-10    作者:施柏铨     来源: 科研经费    点击:

1.受托机构:

  (一)不履行委托协议、任务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受托工作正常开展;

  (二)管理和监督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受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调查和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汇交调查处理数据;

  (五)无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七)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八)隐瞒、包庇、纵容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违规行为;

  (九)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2.受托机构工作人员

  (一)工作失职,影响受托工作正常开展;

  (二)工作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四)未经批准在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五)无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承担或参加本单位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无明确规定或事前约定,参与本单位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有关论文、著作、专利、标准等科技成果的署名;

  (七)在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组织管理过程中组织、协助、接受请托;

  (八)干预评审活动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九)泄露申报材料、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立项安排等敏感信息;

  (十)设租寻租,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十一)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

  (十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3.实施单位

  (一)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管理和监督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科学技术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四)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五)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调查和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汇交调查处理数据;

  (七)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协助请托;

  (八)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九)不按规定上缴应缴的财政科研资金;

  (十)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一)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4.科学技术人员

  (一)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三)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科学技术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五)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在支持期内、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

  (六)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七)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实施、接受、协助请托;

  (八)擅自降低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

  (九)提交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周期外成果、不相关成果或虚假成果;

  (十)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科技成果;

  (十一)滥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编造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资料、成果;

  (十二)不配合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三)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5.评审专家

  (一)未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组织方规定的工作要求或未履行签订的工作承诺;

  (二)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三)未经许可复制、泄露、留存、使用相关评审材料;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专家资格;

  (五)组织、协助、接受请托,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收到的请托事项;

  (六)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七)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八)出具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九)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十)抄袭、剽窃被评审对象的科技成果;

  (十一)不配合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6.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未按合同、协议等履行应尽义务或未按规定程序、标准等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二)擅自委托其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三)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利用服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七)收取明显超出公允范围的服务费用或通过“补充合同”“阴阳合同”等方式变相提高服务费用;

  (八)泄露服务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九)不配合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