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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如何管理

发布日期:2026-09-20    作者:施柏铨     来源: 财来不晚1566    点击: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26〕58号),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长期沉淀,对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做出规定。

今天,我们看一下关于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

1.结余资金留用最长达到7年(直接安排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2年内未用完,需要在满2年后第三个月制定剩余资金使用方案,明确下一步具体安排、时间节点。剩余资金拟继续用于基础研究的,最长再使用5年(相当于项目结题后延期7年,即2+5);用于其他研究的,最长再使用3年(相当于项目结题后延期5年,即2+3)。使用方案须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超时未用完或者未制定使用方案的,结余资金需要按原渠道交回中央财政。

2.(直接安排项目)年底前无法支出的当年预算和结转资金,9月底前调剂

直接安排给高校、科研院所等中央单位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编制预算。执行进度慢于计划、或者年底前预计无法支出的当年预算资金和结转资金,应于9月底前调剂用于急需科研项目或交回财政。

优先使用以前年度科研项目结转资金。

结转资金较多的,应减少该项目以后年度预算申请。

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整体规模较大的单位,将减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3.(竞争性分配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计划

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实施进度偏慢、剩余资金较多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后续资金拨付计划,可视情况调减项目资金规模,防止资金在项目承担单位长期闲置。

科研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4. 建立结转结余情况约谈问责机制

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项目),要进行约谈、函询或督查,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财政部。

财预〔2026〕58号文,虽说是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和预算执行管理的规定,不涉及非中央或者非财政科研项目。但是,考虑到财会监督越来越严格,为防止审计等产生争议,非中央或者非财政科研项目也可以参照此规定执行。当然,也可以参照此规定的精神,制定符合单位情况的关于非中央或者非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