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履行《学生个人防控义务告知书》中这些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 2020-07-14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含保卫、团委) 点击数:

学生个人防控义务告知书

亲爱的同学们:

为进一步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保护全体同学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就学生返校期间疫情防控义务告知如下:

一、返校前,请配合学校做好以下防控工作

1.每日登陆易班进行自我健康信息、地理位置信息、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曾前往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是否接触过高危人群等情况,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2.保持通讯畅通,配合学校做好按批次返校工作,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有序返校。

3.在返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全程佩戴医用口罩,旅途中要做好健康监测。若发现身边出现可疑症状人员,避免与其近距离接触,并及时报告乘务人员。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主动告知班主任和医务人员

1.返校前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发热咳嗽患者。

2.身边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症状。

3.其他可疑不适症状。

三、到校后,请配合学校做好以下防控工作

1.主动告知个人传染病情,如故意隐瞒病情,造成疫情传播,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在公共场所务必佩戴口罩,尽可能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揉眼。

3.保持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要尽量减少与其他舍友及其用品的接触,如避免共用牙刷、餐具、饭菜、饮料、毛巾、浴巾、床单等。尽量使用个人餐具。

4.配合学校做好晨午检制度(每日上午8:00之前、下午13:00之前体温监测),因病缺勤登记、追踪、报告制度,休复课证明制度,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制度,环境卫生检查制度等工作制度。

四、疫情防控中,公民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公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将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疫情期间如果缓报、瞒报、漏报病情及接触史等信息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5.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编造虚假的有关“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国内外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向好,但不意味着疫情结束,防控疫情,人人有责,我们切不可放松警惕。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展现出应有的担当与责任,支持与配合学校各项防控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我们携起手来,坚定信心,科学防范,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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