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值班及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正规化建设,全面营造安全、健康、和谐、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水准,促进良好校风和公寓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值班工作组织
第二条 值班工作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各系参加。值班人员由学生处相关人员、各系领导、辅导员组成。
第三条 各系要将公寓值班工作纳入对辅导员的管理考核,根据学生处统一安排,组织落实值班人员,保证各公寓每天至少一人值班。
第四条 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值班人员并上报学生处,并向全院公布。
第三章 值班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辅导员在公寓值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晚9点30分到次日早8点。
第六条 学生公寓值班除正常的专人值班外,可根据开学、放假、新生报到等重点学生管理时期的需要,临时安排辅导员全天候值班。
第七条 辅导员值班要在公寓指定的辅导员值班室,除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外,原则上不得离开岗位。
第四章 值班工作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按《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值班工作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第九条 熟悉本系学生住宿分布、变动情况。建立学生住宿信息册,准确记录学生的姓名、所在班级、宿舍号以及床号等基本情况。基本信息上报宿舍管理科存档。
第十条 辅导员在值班期间具有调度学生工作的权利。遇紧急情况,需立刻上报系(院)带班领导并积极配合处理学生突发问题,对突发事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深入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学生维护宿舍卫生,积极争创文明宿舍。
第十二条 深入学生宿舍,对宿舍内酗酒、赌博等违纪现象及时教育、处理、上报。并做好违禁物品排查、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 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与学生的交流、谈心工作,特别是对个别重点人员的谈心工作,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
第十四条 维护学生在宿舍享有的正当权益,听取、反映学生对宿舍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同时,对学生在宿舍内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或上报相关部门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每天晚上按时检查学生的晚归和外宿情况,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统一上报系里,由系里做出处理决定。对屡教不改者由系部报学工处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学生的各种合理诉求,确保住宿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就寝查铺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就寝查铺工作以系为主,采取本系带班领导、值班辅导员带领学生干部检查、各宿舍自查方式进行。值班辅导员需负责学生就寝查铺的检查及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及学生就寝秩序的抽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周一至周日晚学生必须在校住宿,每天均要开展就寝查铺工作。当晚未在宿舍住宿,无特殊情况且无请假条者一律视为夜不归宿。凡夜不归宿的学生,检查人员必须当晚向各相关带班领导通报情况,并做好记录。相关辅导员必须当晚调查落实具体情况,追踪学生去向,并通知学生家长,按照《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进行处分,于次日上午9:00前将书面处理意见交至系部学生科,情节严重的报学工处。
第十九条 周六及其他节假日期间回家住宿的市内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导员核实、系部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办理请假续后,周六及其它节假日安全,由家长负责。
第二十条 节假日辅导员必须确定所带班级学生去向并做好记录。学生因病、因事晚上不能回宿舍住宿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口头或电话形式请假,不得请人代假,更不得事后补假。学生因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须经带班辅导员同意,并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值班期间未进行检查者,按脱岗处理,出现重大恶性事件者,追究管理责任。
第六章 突发问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学生当中出现突发事件。包括生病、心理问题、群体冲突等紧急事态,值班辅导员应尽可能地协助解决,如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系,学工处值班老师报告,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院领导做情况汇报。
第七章 值班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公寓值班期间应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值班情况记入当月考核。对值班期间发生问题未能及时参与处理,且脱岗不在岗位的按违规违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严重失职报学院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值班原则上不允许调换,确因有事值班不能到岗者,需提出申请,由系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换。
第二十五条 对辅导员值班的考核由学生处提出考核办法。凡值班期间未按照要求进行例行检查,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处理的,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出现脱岗情况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凡发生恶性突发事件而又脱岗者,值班辅导员要负管理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系学生管理老师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遇有紧急情况接到通知要及时到玚,及时有效解决或协助解决突发情况。
第二十七条 要求班主任对所管班级做到严格监管,除班级纪律考勤等日常事务外,重点要关注所管班级的宿舍卫生及公物损坏情况,对不能进行有效监管的,不能经常到宿舍内解决问题的班主任,如出现公寓卫生受到通报批评现象,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 辅导员值班宿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值班宿舍的分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安排,各系具体落实。辅导员不得自行调换宿舍。如需调整,系部应及时上报学生处并做好备案。要服从学院管理,自觉遵守执行本管理办法,树立教师形象、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校园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宿舍楼内的设施、设备和宿舍内配备的家具等物品,入住宿舍的辅导员应爱护使用,不得自行出让、转移、转借、赠予他人。
第二十九条 保持值班室整体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起床后应将床上用品整理好,床铺不得有褶皱,离室时关好门窗。
第三十条 自觉维护宿舍的清洁卫生。宿舍卫生每天打扫,室内必须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书架除书籍外不得摆放杂物,墙壁无蛛网,无涂损,不乱钉、乱拉线、乱挂衣物,地面无积水、无脏物,房内无异味。
第三十一条 爱护宿舍物品,凡宿舍内的设施、设备、用具发生正常破损和故障,应即时向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报修,故意损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不准在宿舍内惹事生非,寻衅滋事,留宿外人,大声吼叫,酗酒,赌博等影响宿舍区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秩序。
第三十三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禁止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电热杯、电热水器、电烙铁、电褥子等违规家用电器,以免因用电负荷过大损坏电路和控制设备。
第三十四条 禁止私自拉接电线和插座、点蜡烛,燃烧废纸或使用酒精、煤油、汽油、液化气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不准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五条 注意防火,防水、防电,同时做到节约用电、用水。凡在宿舍内违反国家治安、消防条例的,按治安、消防的有关条例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住校教师应相互尊敬、和睦相处、礼貌往来、互相监督,发生纠纷或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按六人一间进行安排,房内配置按照学校标准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宿舍钥匙须在各公寓楼门卫处备留,严禁私自更换宿舍门锁,以备查验。
第三十八条 入住公寓的辅导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退出辅导员队伍,须及时办理退宿手续,严禁长期占用铺位。
第三十九条 辅导员应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管理和自救逃生能力,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不要存放公寓内。
第四十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要爱护公寓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俱或设备,不得损坏公共财产,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租赁、代售代销、发放广告等经营及各种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禁止留宿校外人员和异性。辅导员带外来人员进入,须在各公寓门卫室严格做好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假期培训及学院各部门需在学生公寓临时住宿时,需要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注明留宿原因,居住期限。住宿期间申请单位需告诫留宿人员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如不服从管理,公寓管理部门将有权终止其居住。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将不定期抽查辅导员宿舍,并通报检查情况,如在检查过程发现严重违规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于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 辅导员公寓卫生检查记录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