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
日期: 2020-07-20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含保卫、团委) 点击数: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后学费资助、减免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后参加高考录取的学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学生不享受此政策。

第三条  被批准入伍的翌年毕业(如:20147月毕业的学生20139月参军入伍的属于翌年毕业生)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参军后在学校办理保留学籍休学手续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四条  每名学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五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减免。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减免的退役学生每学年资助、减免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六条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退役后参加高考录取的学生学费资助,实行当年申请、当年审批的原则。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年10月31日前,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实名注册,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放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两份与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退役参加高考录取的学生申请学费资助需提交当年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及本人退伍证复印件,均一式两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因学生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回校复学后,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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