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法[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含五年制高职的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在校学生数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资助面为我院在校生的0.3%,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在学期间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拖欠学校费用现象;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体育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有创新能力,并且成绩特别突出;
(六)主动参加学院、系(院)、班级组织开展的活动,成绩突出;
(七)关心集体,关心同学,讲文明,懂礼貌;
(八)在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为学院争得过荣誉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各系(院)提出本系(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的审批结果,及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或冲抵下一学年学费),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若发现工作人员或学生在评审或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学院将停止发放,直至追回其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