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在校生数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为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拖欠学校费用现象;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单科成绩在85分以上,总评成绩在90分以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超越自身经济能力的消费行为;
(六)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贫困证明;
(七)在学校期间的生活费用低于学院学生的平均数;
(八)孤、残、烈及零就业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九)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维护集体利益;
(十)无不文明行为和生活习惯.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各系(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教育厅的批复,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或冲抵下学年学费,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若发现工作人员或学生在评审或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学院将停止发放,直至追回其享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