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 2020-07-20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含保卫、团委) 点击数: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法[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专科(含五年制高职的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在校生数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在校生的28%,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各系(院)在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档次的比例。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拖欠学校费用想象;

(四)积极上进,勤奋学习,无处分纪录;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超越自身经济能力的消费行为;

(六)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维护集体利益;

(七)无不文明行为和生活习惯;

(八)孤、残、烈及零就业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院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系(院)的贫困生认定工作组结合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的有关精神,国家助学金按月存入学生饭卡或冲抵下一学年学费。

第十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确定的拟享受名单在本系(院)内公示,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若发现工作人员或学生在评审或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学院将停止发放直至追回其享受的国家助学金,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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