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中共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郭金友发布日期:2017-12-20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党内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党总支、党支部一级抓一级,学生管理部门配合,相互衔接、谁发展谁负责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严把“入口关”,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对新入学的学生,要做好入党启蒙教育工作,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切实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学生干部、少数民族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发展。发展党员要统筹协调,相互兼顾,各类学生在发展时均占一定比例,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主要条件。

第六条 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注重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突出考察综合素质。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深入细致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靠近党组织,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凡是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党章》的条件履行手续。全院年满十八周岁的在籍学生及见习(试用)期满的教职工可以向本人所在部门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申请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对党的认识和入党的目的;政治信念、思想状况;学习、成长经历;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状况。

第九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公示5天后报学院党委备案。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各级团组织要逐步完善“推优”工作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严格把好“推优”质量关,及时在申请入党的团员中开展“推优”工作。凡是团员未经过“推优”这一程序,一般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积极收集广大党员和党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分析原因,克服自身不足;

(四)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定期做好《发展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的填写工作,每半年至少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表现(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必须写实。

(五)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的主要从思想政治觉悟、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现状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送交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有计划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开展特色主题活动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力,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各分党校对本总支入党积极分子的党课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12学时;教职工中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不少于4次。

第十六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经公示5天无异议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列为发展对象的教职工入党动机不端正或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下,不予发展。

列为发展对象的学生,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

1.入党动机不端正。

2.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

3.没有政审材料、政审材料不全或政审问题不清。

4.在学生中意见较大、表现一般。

5.综合测评成绩在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期间未达到全班排名前1/2。

6.未参加院系两级党校培训或参加党校培训但未取得结业证。

7.发展对象是团员但团员推优不符合要求,或未经团组织推优。

8.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时间不满一年且经过教育没有明显悔改表现。

9.其他方面不合格的。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成绩有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或受到处分的,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在后续时间内各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的,经群众评议,党支部讨论研究,学院党委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成绩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未经培训或参加培训未结业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其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 发展党员预审表》和相关材料报组织统战部,提请学院党委预审。组织统战部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其具体内容是:上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培养是否成熟;公示有无异议。学院党委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从严控制毕业生毕业离校时突击发展党员现象。

第二十四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党支部书记报告会议议题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具体要求;

(二)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并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党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党支部书记宣布大会决议;

(七)发展对象作表态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在一个星期之内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组织统战部,提请学院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下设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发展学生党员由党委委托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或学生党支部书记、委员进行谈话;发展教工党员由学院党委委员或党总支书记进行谈话,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每半年要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入党介绍人、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学生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将党籍材料同组织关系一并转交本人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设总支委员会的党组织,经总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组织统战部,提请学院党委批准。不设总支委员会的党组织,由党支部直接报学院组织统战部,提请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一般是:说明自己什么时候被批准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详细写出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改正缺点的情况,今后的打算。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在全院公示5天;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设党总支委员会的报党总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组织统战部综合审核,提请学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组织统战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对新入学或新报到的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及时告知预备党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组织统战部办理转入手续。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时组织统战部要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外调;入党材料欠缺的,退回转出党组织补充材料;对不符合入党程序、弄虚作假或无法认定的,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酌情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教职工预备党员出现以下情形:

(一)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下的,应适当延长预备期,在延长期内表现突出,经支部大会讨论无异议后,延长期满可以转正。

(二)党内外群众意见较大,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应适当延长预备期。

(三)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学生预备党员出现以下情形:

(一)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适当延长预备期,在延长期内补考合格后,延长期满可以转正。

(二)预备期内表现一般,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或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应适当延长预备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预备期内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排名后1/2者,应适当延长预备期。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装档,教工党员的档案交党委审核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支部保管。

第四十条 教职工党员及学生党员在离开原党组织时,应当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出。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各党组织每学期做好发展党员自查工作,并及时向组织统战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党支部(党总支)每年至少要单独召开一次会议,专题讨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不足,不断改进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组织统战部负责制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切实发挥发展党员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协助各党支部(党总支)抓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党组织从申请入党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建立个人党员档案,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和教育。发展党员各阶段信息,必须及时录入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 各党组织派专人妥善保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不得遗失和自行销毁,于每年年底将未使用的和作废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送还组织统战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学院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电子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电子院党发[2006]27号)和《关于印发〈电子学院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电子院党发[2006]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