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自治区令第177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审委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内部机构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校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负责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主动开展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逐步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学校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处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或聘用社会机构审计所需经费,需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向学校党委和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四)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涉及严重违纪违规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校党委、校长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校党委、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事项报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人员)的书面意见进行审议后,形成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按学校档案室要求及时办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党政办公室、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沟通联系,通过协作配合,做到监督信息共享、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校纪委。
第三十条 审计中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和选聘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将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