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
结算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是指经学校批准立项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如土建、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信息、智能工程等)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审计处对工程所在部门送审的工程项目结算价审核。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统一由审计处归口管理,校内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结算审核的,相关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委托。
第二章 审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审核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等;
(二)验收材料是否完整,工程竣工结算书是否真实、全面;
(三)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变更、材料或设备的采购和认质认价、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五)结算单价、费用标准是否响应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结算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六)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各种规费计取依据是否充分、合规;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审核方法
(一)审计处自主审核;
(二)委托公开招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第三章 审核实施
第六条 工程所在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以验收报告合格日期为准)后,须尽快整理并初审工程结算资料,确保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填报《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结算送审表》,经工程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送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包括
(一)基建、维修工程结算送审表;
(二)工程立项及审批相关手续;
(三)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有关商洽、会议纪要等资料;
(五)竣工验收单(验收报告);
(六)竣工结算书、工程量清单等材料,包括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和验收记录;
(七)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包括水电图等),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
(八)工程变更签证、洽商记录(施工过程中如果有发生时);
(九)审计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整理结算资料并编制结算书,由工程所在部门按前述要求收集全套真实完整的送审资料,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结算送审表》送审计处审核。
(二)审计处人员接收送审材料,审阅工程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决算书等相关审核材料。
(三)审计处处长审批并确定审计方式(自主审核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完整结算资料及有关文件规定实施结算审核。
现场审核:项目现场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配合审计人员,对施工材料、用工、工程量等进行现场确认,采集审核要求的相关数据等。
初审:根据上报材料及现场采集的数据、市场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测,综合相关情况作出初审意见。
(四)初步审核完成后,由审计处或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征求施工单位意见,委托送审结果应同时征求学校意见。
(五)经施工单位确认后,审核单位审定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或结算审核报告)。
(六)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初审意见后15天内进行确认或异议反馈,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由学校工程所在部门组织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对协商无果或施工单位在接到初审意见后既无书面异议反馈又不进行确认的,审核单位可直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七)审计处对结算审核工作资料归档。
第九条 结算审核定案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工程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审核工作(如现场勘查等),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核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拖延提供审核资料及其他材料,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对主要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审计处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本单位权益行为的,应当向学校党委或校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纪检部门进行反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基本准则,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