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
法
制
宣
传
周
国
家
宪
法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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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思想术语:理
本义指玉石的纹理,引申而有三重含义:其一,指具体事物的样式或性质,如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等物理属性;其二,指万事万物所遵循的普遍法则;其三,指事物的本原或本体。后两种含义与“道”相近。宋明时期的学者特别注重对“理”的阐发,以“理”为最高范畴,因此宋明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学术体系被称为“理学”。
二、引例 Citation:
◎物无妄然,必由其理。(王弼《周易略例》)
(事物没有随意而为的,必然会因循其理。)
◎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二程遗书》卷十八)
(每一事物的存在必有其法则,但所有事物都须有万物皆同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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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任益
本期编辑:翟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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